第44章 亿入股50%金瑞祥

一、股份比例及权益

1. 乙方以 500 亿华夏币的珠宝原石入股甲方,获得甲方 50%的股份。

2. 乙方不参与甲方公司的日常管理决策,但有权以股东身份监察甲方旗下的每一家金瑞祥分店。

二、股份持有与管理

1. 由唐心怡女士代表乙方持有甲方公司股份。

2. 唐心怡女士被任命为金瑞祥珠宝总公司总经理职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股份分成

1. 乙方每个季度有权获得相应的股份分成,分成比例按照其持有的 50%股份计算。

2. 甲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具体时间]内,完成股份分成的核算与支付。

四、监察权利与现场执政

1. 乙方有权对金瑞祥珠宝总公司的每一家分店进行监察。

2. 若在监察过程中发现不合理之处,乙方有权现场执政,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执行。

五、保密条款

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

六、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股份分成,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